你厅《关于商请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函》(鲁教财函〔2018〕10号)收悉。现函复如下:
一、同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执行以下标准:报名考务费45元/科次;实践课程考核费80元/科次;毕业论文指导、答辩费(本科)文科类230元/人次,理科类260元/人次;毕业生审定费50元/人,含毕业证书工本费、材料费;转考手续费20元/人次,由转出单位一次性收取。
二、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,收费收入通过“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”全额上缴财政,纳入财政预算管理;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,在收费场所、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文件依据等,自觉接受物价、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。
三、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。
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
2018年6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