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蒋胜男 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,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于作者的署名应显著、应足以表明作者身份等具体要求,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。
——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
近年来,不尊重甚至侵犯编剧署名权的情况屡有发生,比如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往往只注重突出导演和演员,很少提及编剧;在制作海报、预告片等宣传物料时,经常不写或将编剧的名字放在很不明显的位置……
今年全国两会期间,对这个现象多有观察和思考的全国政协委员、作家、编剧蒋胜男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强编剧署名权保护的提案。
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:“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,但编剧、导演、摄影、作词、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,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。”署名权是编剧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,而剧本作为一剧之本,是影视剧创作的灵魂与根基,作为剧本的创作者,编剧理应受到尊重。
谈到编剧署名权遭遇的现状,蒋胜男在提案中提到,“究其原因,是从制片方到发行方等都缺乏对编剧的基本尊重与重视,版权意识不强,违法成本过低,相关主管部门在这方面也缺乏必要的引导与监管。这种现状不仅损害了编剧个人权益,也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。尊重和保护原创是知识产权高举的旗帜。万物得其本而生,编剧是剧本的原创者,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七条将编剧的署名权排在导演、摄影、作曲、作词的前边,这是由创作规律所决定的。制片人要购买文学小说或剧本版权,用剧本在国家电影局备案立项才能拍摄电影,编剧的授权书是电影拍摄权的‘出生证’。文学原创和剧本是影视之母,但现在,大多数网站平台及媒介宣传电影、电视剧,基本不宣传编剧,重导演,崇明星,去编剧化已成恶习。”
在提案中,蒋胜男提出几点有助于加强对编剧署名权保护的具体建议: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。当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,但对如何合理署名则没有具体规定,这导致实践中对于署名方式不当是否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没有定论,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,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于作者的署名应显著、应足以表明作者身份等具体要求,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;二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。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制作机构、播出平台等的引导和监督,鼓励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在影视作品发布前对署名问题进行审核,在署名方式和署名排序上做到尊重并保护编剧署名权;三是加大侵权惩处力度。建议主管部门完善监督惩处机制,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及权益人采取罚款、警示、禁业等相关措施,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。
华西都市报-封面新闻记者 张杰 受访者供图 蒋胜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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